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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暂行规定
2019-04-19 00:00:00
    为了全面加强公共选修课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优化课程结构,使其真正收到实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置原则
(1)开设的课程须具有以下的标准:
①有利于学生了解人类最基本的知识领域和思维方法。
②有利于加强学生人文素质、创新能力和基础知识。
③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相关学科前沿的新信息、新成果、新发展。
(2)鼓励高职称、高学历教师开出高水平公选课程。
 
二、开课条件
开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系统地承担过一门以上课程并有二年以上教学经历;对所授课程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确因情况特殊需要,经教务处批准,亦可适当放宽。
所有课程尽量安排上大课。拟开设文科课程必须达到40以上学生选修方能开设,理科课程必须达到30以上学生选修方才开课。受教学设施约束的课程其人数可根据实际设备条件设定。
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考试大纲。教材和辅导书由教师根据课程情况指定。
公选课目录每年调整一次。由教务处提供公选课目录,经学院教学委员会讨论确定开设具体课程目录。对连续两期不够开班的课程原则上应予以取消。
原则上同一教师在同一学期内不得开设三门及以上不同课程公选课。
 
三、申请开课
申请开课教师填写学院“开设任意选修课申请表”(内含教学大纲与学时安排),向所在系提出开课申请。(注:教学大纲按课程超市标准建设)
经教研室和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学院教学委员会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开课条件和以往运行情况,予以确定。
 
四、开课流程
(1)每学期第十三周由教学质量管理科负责组织全院公选课申报;
(2)每学期第十四周由教学质量管理科公布下学期公选课的开课情况,包括课程简介、教师简介等内容;
(3)每学期第十六周由开课系部教务员负责确定本学期公选课课程上课时间、地点,并通过教学管理系统完成预开课工作;
(4)每学期第十七周学生在网上自主选课;第十八周进行部分调整,涉及学生重选;
(5)每学期第十九周教务管理科将授课任务书、选修课表发至各有关部门及任课教师;
(6)下学期第三周正式开课。教师在正式上课之前,在教务处“教师登分系统”处下载并打印授课班的学生花名册。
 
五、学生选课办法
(1)每个学生享有6个学分的公选课学分资源,必须修满方能毕业。
(2)学生选课每次累计不超过4个学分,学生选课应遵循文理交叉的原则,不能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已经或将要安排的相近课程。
(3)学生可以选修相同课程,但学籍管理只按照一门课程计算成绩与学分,使用的学分资源需累计。
(4)学生必须在指定时间内选课,逾期不再安排。选报了不开课程的学生可以在初次选课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重新选择其他开设的课程。
(5)每年下半年,不安排新生选课;每年上半年,原则上不再安排毕业班学生选课。
 
六、组织教学
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守《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进行教学,并在开课前一周将《学期授课计划表》一份交系部教务员处存档,另一份在开课后第一周内由教师本人交给学生课代表,以便让学生知道教学进度,并以此作为考核教师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教材选用
公共选修课教材原则上由任课老师选择合适教材版本,经教务处教材科同意,由任课教师组织学生统一购买。
 
八、考勤及考核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进行考勤(以每学期教务管理科打印的学生选课名单为准),课程结束时,统计学生缺勤情况,对缺勤超过该课程总学时1/3者,取消其考核资格(因教学计划安排外出实习或其他教学活动无法回校参加上课者,办理免听手续的学生除外)。并在每学期第十五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教务管理科。
每个选修班由任课教师指定1~2名学生为课代表,协助搞好教学管理工作,并密切师生间联系。
只有进入选课名单的同学,才有资格参加公选课程的考试,任课教师不能随意添加听课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的学生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九、成绩管理
教师在课程结束前的第三周将考核方案或考试试卷交教务处教务管理科。考核方案及试卷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一周内在网上录入学生成绩(采用百分制),并将有考勤记录、成绩登记的课程教学志送交教务处,学生试卷由开课教师所在系部留存。
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没有补考,但可以重修或另选。
在校学习期间每个学生至少修满6个学分,最多不超过4门的公共选修课程,否则不予毕业。
 
十、教学过程的管理
若检查发现教师迟到或提前10分钟下课一次,则扣其课时津贴的1/10,两次则扣其1/5,三次以上则取消其全部课时津贴。
上课时间地点按正式课表进行。任课教师不得任意调课及调换教师,如有特殊情况,须报教师所在系部,经教务处分管处长批准后方可执行。若发现未经允许请他人代其上课一次,则在2年内该教师不得上公选课。
若发现一次无故不上课(包括未提前办理手续者),则扣其课时津贴的1/4,两次以上则取消全部津贴,并在2年内不得开设公选课,同时按教学事故处理。
 
十一、教师对学生的管理与考核
教师对学生课堂的管理是教师应尽的职责。若发现上课学生少于选课学生的1/2两次,则扣其课时津贴的1/10,三次则扣其1/5,四次以上则取消其全部课时津贴。
 
十二、上课时间
统一安排在第5周到第16周的业余时间授课。课程开设一般32学时(个别课程除外)。上课时间若有变化,请注意网上通知。
 
十三、教师课时津贴的计算
凡当年度教学工作量不满的,以当年度公选课工作量填充,剩余公选课课时兼课金另外结算。结算方法如下:
兼课金总额=每课时金*课时数*人数系数
每课时金:按授课教师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高级对应为40元、60元、80元和100元四档。
人数系数:按实际授课学生人数。暂定标准班为40人,每班超出1人系数增加0.01。
学生人数以最终的成绩为准。若无学生考勤记录与考试成绩,则只发80%。
 
十四、本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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