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工作量规定
第一条 教师指在教学一线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和其它岗位上需要申报教学系列职称并一直担任教学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按学年度进行核算,每位教师必需完成432课时的教学工作量。
第三条 工作量的范畴为在校脱产班、业余大专班工作量,其它教学工作量由系部核定后上报教务处并在申报职称时作为数据记入。
第四条 非教学单位行政管理岗位上的教师必需完成4课时/周的教学工作量,但原则上不能低于120课时,不能超过160课时/年度,所授课时超过144课时以外的作为超工作量。
第五条 教学单位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团总支书记、副书记以及辅导员和教务员职务由教师担任的,参照非教学单位行政人员中的教师工作量执行。
第六条 教学单位(系部)主任必需完成1/3工作量(144课时),教学单位副主任必需完成1/2工作量(216课时),教研室主任必需完成2/3工作量(288课时)。超出部分作为超工作量。
第七条 科研工作量(仅限项目与中文核心刊物论文)可以抵冲教学工作量:项目工科按80课时/万元进行冲抵,文科按160课时/万元进行冲抵,以财务处到帐为凭;论文按5课时/篇进行冲抵,以科研处证明为凭。
第八条 超教学工作量标准按课时津贴/教师标准工作量执行,即教授1.2/432、副教授1/432、讲师0.8/432、助教0.64/432、员级0.56/432。缺教学工作量按上述比例扣发教师课时津贴。其他职称系列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意见
第一条 教学工作采取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标准和具体办法按照《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标准》(见附件)进行。
第二条 管理和公共事务考核
(一)教师兼任管理工作的附加分值:现职正校级60分,现职副校级50分,校长助理45分,部(处)长、系主任、支部书记40分,副部(处)长、副系主任、支部副书记政治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和非教学单位的其他行政管理人员30分,教学单位其它各管理岗位工作15分,院级督导组成员10分。
(二)数职兼任者取最高分,不重复计算。
第三条 年度考核合格标准
教学工作考核必须达到合格标准。标准如下:
职务 教学考核合格分数
教授 80
副教授 75
讲师 70
助教 60
第四条 教师考核按学年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标准,确定教学工作合格和不合格人员。
第五条 经学校批准国内外访学、进修、在职读学位的教师考核时减免教学工作量。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教师做自我总结,填写考核表,经有关方面负责人核查并签署考核意见后,交系党政班子,核准并汇总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登记并核实考核结论,向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汇报。
(三)以书面形式将考核结果反馈给本人。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聘任、奖惩、培训的重要依据。
(二)年度考核未达标者在下学年度岗位津贴下浮10%,下浮比例在聘期内累计计算。(聘期大于一年时适用)
(三)聘期考核未达标者,原则上不再续聘原级岗位。
第八条 无故未参加考核人员按考核不合格对待。
第九条 教师年度考核在每学年末进行。教师考核工作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各系部党政班子负责。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中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完善教师考核办法;
(二) 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三) 审核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复核结果;
(四) 公布全校教师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系党政班子的职责是:
(一) 依据学校教师考核办法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二) 对被考核教师做出结论意见;
(三) 将本系部教师考核结论上报教务处;
(四) 公布本系部教师的考核结果;
(五) 受理本系部教师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和系部党政班子成员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考核工作。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或弄虚作假现象,学院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系部应高度重视教师年度考核工作,没有认真进行教师年度考核工作的系部,系部教学工作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四条 教师必须严肃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填写教师考核表。凡弄虚作假者,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签发之日起执行,原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即时失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标准